华鹏飞: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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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
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八)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辞职或发生变动;
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
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
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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