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2)043 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治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
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 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 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本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的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因包销购入报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请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司、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等公司当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应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被资助对象最近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七)公司单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或者连
绝对值计算。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绝对值计算。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会审议。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第四十四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东 大 会 的地 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为:本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采用安全、经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 大会提供便利,在会议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
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 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效。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知 包 括 以下 内 第五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知 包 括 以下 内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见及理由。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结束当日下午 3:00。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
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准。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
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露。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总数。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
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会议记录。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资、收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决策权限 财务资助、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如下: 达到下列标准的决策权限如下: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绝对值计算,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
(七)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准的担保;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绝对值计算,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 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 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
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协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
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
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 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 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 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关 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准后生效。
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的,该关联交易
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
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 绝对值计算。
审议批准后生效。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
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资助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情形,应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 除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须提
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
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 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
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 外提供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董事会对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具 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有决策权限: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供担保。
债率超过 70%;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从其规定执行。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
资助事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适用本条规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 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有关法律、行政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核准变更
登记为准。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