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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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175 号
致: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聘任,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恒力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决议公告》、                              (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
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一
号召开,由董事长范红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9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34,105,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957%,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52,357,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931 %。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1,747,74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00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9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81,857,9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政府管控措施,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25,308,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17%;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8,789,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1%。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24,909,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36%;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9,188,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924,908,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36%;反对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9,188,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24,203,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93%;反对712,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4,924,806,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15%;反对4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2,559,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09%;反对46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弃权8,828,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32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25,26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0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8,837,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3,01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22%;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8,837,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135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25,26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0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8,837,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73,021,1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8,829,8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3,021,15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4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8,829,8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33,697,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17%;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4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45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3%;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4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42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25,875,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8065%;反对98,876,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3,628,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13%;反对98,876,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03%;弃权9,353,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21,586,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463%;反对3,688,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03,687,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835%;反对17,859,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1,440,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82%;反对17,859,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5%;弃权12,557,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25,2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01%;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8,839,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2,98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06%;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8,839,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136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25,2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01%;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8,839,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50,913,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139%;反对73,838,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66,378,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274%;反对59,29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66,378,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274%;反对59,29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八)《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36,651,71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4,404,620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08,103,94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5,856,850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54,312,66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2,065,578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50,765,34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8,518,251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九)《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60,353,14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8,106,059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0,351,94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8,104,858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0,351,94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8,104,857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十)《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35,890,89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3,643,808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60,318,92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8,071,833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孙春艳
                                      ______________
                                          高媛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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