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医疗 公告编号:2022-027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融港 B4 栋 9 楼公司会议室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2,000,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4,64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600,000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943,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 7,939,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600,000 股的 7.518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600,000 股的 0.0041%。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出于疫
情防控需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董事、监事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参
会。
(四)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00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00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00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00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00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00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00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3,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苑玲、黎亚琼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