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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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 2022—031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离职人员)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000 股,回购价
格约为 6.34 元/股;
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5,640 股,回购价格约为 6.30
元/股;
合计 101,640 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6%。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2022 年 4 月 26 日,公
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04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权益
数量为 79 万股,激励对象为 74 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取消获授限制性
股票 1 万股);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4 万股限制性
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63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完成的限
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为 21.94 万股,激励对象为 17 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 4 万股);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 1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13,622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2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42,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73 人,回购注销的
股票数量为 607,11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5 人,回购注
销的股票数量为 80,73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00 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 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00 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以自有资金
回购了上述 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14 人(包括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涉及的 1 名激励对象及本次新增 13 名激励对
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101,640 股(包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涉及的 6,000 股及本次新增回购股票 95,64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 股。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为顺利办理本次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就本次回购事宜再次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
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6,000 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不足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
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19 年 7 月 4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按前述
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P1=(P0-V)÷(1+n)=(9.63-0.06) ÷(1+0.5)=6.38 元/股
   P2=(P1-V)÷(1+n)=(6.38-0.05)÷1=6.33 元/股
   P3=(P2-V)÷(1+n)=(6.33-0.05)÷1=6.28 元/股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合计缴存金额 38,520 元,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0.35%,
经计算截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利息为:380.45 元,折约 0.06 元/股。
   故,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约为 6.34 元/股。
   (4)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 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支
付的回购总金额为 37,680 元(6,000*6.28),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80.45 元之和,
共计为 38,060.45 元。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能实现,公司预留部分 13 名激励对象未达到第三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其所持预留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对应的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
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19 年 7 月 4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完成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工作,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2022 年 4 月 26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鉴
于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
完成利润分配事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根据所需时间安排将晚于利润分配实
施日,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按《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
整结果如下:
   P1=(P0-V)÷(1+n)=(9.63-0.06) ÷(1+0.5)=6.38 元/股
   P2=(P1-V)÷(1+n)=(6.38-0.05)÷1=6.33 元/股
   P3=(P2-V)÷(1+n)=(6.33-0.05)÷1=6.28 元/股
   P4=(P3-V)÷(1+n)=(6.28-0.05)÷1=6.23 元/股
   其认购股票合计缴存金额 652,528.80 元,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0.35%,
经计算截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利息为:7,014.89 元,折约 0.07 元/股。
   故,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约为 6.30 元/股。
  (4)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 1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支付的回购总金额为 595,837.2 元(95640*6.23),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599.34
元之和,共计为 602,436.54 元。
  综上,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共涉及激励对象 14 名,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减少            本次变动后
   类别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1,901,649   31.54%    -101,640   51,800,009    31.5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2,662,975   68.46%       0       112,662,975   68.50%
三、股份总数      164,564,624    100%     -101,640   164,462,984   1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股本结构表为准。
  因本次回购注销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
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并修订《公司
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以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3 名
激励对象未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 1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01,64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14 人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101,640 股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13 名激励对象未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 1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01,640 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1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1,640 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减
资等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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