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
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
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
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为部分授信提供担保,是
在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授
信和担保事项。
五、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发展。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
品,确保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该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使用期限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
减少汇兑损益,降低财务成本,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以及
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远
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议案。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
司当前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金良 费震宇 唐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