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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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福能东方       公告编号:2022-052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
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8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 2021 年与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仙游宏源”)签署协议,约定以仙游宏源所持北京华懋伟业精密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50%股权抵偿 1 亿元收购保证金形成的
债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 1:“结合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说明上述债
权重组事项是否属于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的事项,公司在
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对外签署协议及办理华懋伟业工商变
更以及未及时披露签署协议的原因,公司签署的协议与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的债权重组方案是否存在差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作出签署协议的决
策人员、使用公章的审批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人员等。”
  回复:
 (一)债权重组的背景
公司作为乙方,华憋伟业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福能
东方公司意向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仙游宏源、华懋集团)持有
华懋伟业公司 80%的股权,《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福能东方在协议签订 5 日内向
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1 亿元保证金;同时约定如福能东方终止标的资产收购的,则
乙方应在收到终止收购的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福能东方。
资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 1 亿元。2018 年 12 月 29 日,福能东方决
定终止收购事项并通知乙方,但未能收回保证金。
  (二)债权重组方案实施情况
  仙游宏源于 2019 年 11 月将所持华懋伟业 50%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上述 1 亿
元保证金的还款担保。股权质押后,仙游宏源一直回避与公司就退还保证金事宜
进行进一步商谈。且经公司了解,仙游宏源可用于还款且有价值的资产仅为其所
持华懋伟业 50%的股权。为推动收回上述保证金,公司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联系
华懋伟业外方股东等多种途径对其进行沟通,经多方努力,最终于 2021 年 1 月
与仙游宏源商定进行债权重组,并初步形成债权重组方案——股权抵债权清偿:
由仙游宏源将其持有华懋伟业 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偿仙游宏源所欠福
能东方的债务。
   为避免上述方案发生变数,公司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即时将有关情况
于 2021 年 1 月公司经营管理会议上汇报,会议同意先行对仙游宏源所持华懋伟
业 50%股权做过户交割,并向华懋伟业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权抵债
权的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仙游宏源将其持有华懋伟业 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偿仙游宏源所欠福能
东方的债务;协议暂定股权转让价 124 万美元,并约定股权转让价最终以基准日
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权评估值为准。
经理、监事变更的相关决议,主要变更事项:
  (1)股东变更:仙游宏源退出股东会,华懋伟业股东变更为福能东方和华懋
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双方各持股 50%。
  (2)公司董事变更:公司董事由原张茂琳(董事长)、潘永和、郭卫荣变更为
梁江湧(董事长)、江洪元、张茂琳,其中梁江湧和江洪元由股东福能东方委派,
张茂琳由股东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委派。
  (3)总经理由张茂琳变更为梁江湧。
  (4)公司监事由王启运变更为陈烙勋(由福能东方委派)。
 (1)公司决策依据
  根据《公司章程》第 110 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含义与《上市规则》
中的“交易”意思相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⑥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2)相关指标计算情况
仙游宏源同意将所持华懋伟业 50%股权转让给公司,股权转让款暂定为 124 万美
元(对应人民币 803.81 万元),用于抵扣其所欠公司的欠款。同时,各方应就
仙游宏源所欠公司余款进行协商并在 30 日内达成清偿方案。
  由于当时余款清偿方案仍处于沟通中,尚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故公司以股权
抵债权清偿方案对应的金额作为计算债权重组方案的审议标准。因华懋伟业 50%
股权对应价值尚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进行评估并以此确定为最终的股权转让款,公司在签署《协议书》时尚无法明确
以签署《协议书》时约定的暂定股权转让款 124 万美元(对应人民币 803.81 万
元)作为计算债权重组方案的审议标准。经计算,该暂定股权转让款金额未达福
能东方《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因此公司暂未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交易事项决策标准具体如下(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受
让华懋伟业 50%股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即 50%)计算相关财务指标比对公司 2019 年经审计财务数据):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对比结果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50%)           公司尚无法准确获知华懋伟业相关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数据,无法适用该指标
     交易标的(如股权)营业收入(*50%)       公司尚无法准确获知华懋伟业相关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数据,无法适用该指标
     交易标的(如股权)净利润(*50%)        公司尚无法准确获知华懋伟业相关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数据,无法适用该指标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未达董事会审批
                                                  标准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6,964.24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
                               (取绝对值后)       未达董事会审批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取绝对值后)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存在问题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与仙游宏源等相关方签署《协议书》时,由于尚未获得
华懋伟业股权评估值,仅以华懋伟业 5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 803.81 万元作
为交易金额测算交易类事项的审议及披露标准,未有待该部分股权的审计评估价
格确定后测算,或遵循谨慎性原则将仙游宏源 1 亿元欠款作为交易金额测算,从
而误判该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致以诚
恳歉意。未来,公司将加强信披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对公司业务的熟悉了解程
度以及对相关事项的审慎判断能力。
     (4)相关审批流程
     经核查,与《协议书》及债权重组方案实施审议及签批的相关人员如下:
     ①2021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经营管理会议,董事长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王贵银、陈武、陈刚、王洪文、梁江湧、莫伟红、朱红强)等人员参与了会议,
会议讨论同意公司先行对仙游宏源所持华懋伟业 50%股权做过户交割,并向华懋
伟业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司主办部门工作人员发起《关于办理北京华懋股权
转让过户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的请示》,职工监事、主办部门负责人赵洪涛,以
及副总经理梁江湧、总经理陈武、董事长王贵银均对上述请示批复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上述请示件审批完成后,公司工作人
员将相关文件递送印章存管部门进行了盖章。
受让华懋伟业 50%股权后未形成对华懋伟业的实际控制,加之华懋伟业经营体
量、发展状况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未对该等事项履行自愿性的信息
披露义务。
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21)
第 10263 号),华懋伟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
币 2,642.19 万元,上述 50%股权最终作价 1,321.095 万元。
   根据已经明确的股权转让价格及华懋伟业相关经审计财务数据,公司向董事
会、监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进行债权重组的议案》。由于债权重组方案中关于
本金余款 8,678.91 万元的清偿仍未能协商一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本次审议
的债权重组方案仅为股权抵债权的清偿,余款的清偿将在达成协商成果后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另行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进行债权重组的议
案》,全体董事、监事同意上述债权重组方案中 50%股权抵扣债权事项,监事会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独董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经核实,公司
董事长王贵银、董事陈刚、时任董事张雯、董事陈亮、职工监事赵洪涛已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已知悉公司受让华懋伟业 50%股权事宜,其
他时任董事、监事因时间久远无法清晰回忆当时会议内容。
   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
《协议书》中所述债权重组方案及相关约定不存在差异。
  二、《关注函》问题 2:“请说明公司未在《关于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
中披露相关协议已签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的原因,公告的债权重组内容是否与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一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债权重组方案时,
董事、监事是否知悉协议已签订并实施,是否关注到华懋伟业已发生工商变更,
是否勤勉尽责,并报备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回复: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
组方案等,亦在公告中披露了华懋伟业的工商信息情况,其中法定代表人为福能
东方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记录,本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的内容实为股权抵债权事项,但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在上
述公告中清晰完整表达董事会会议具体审议内容,亦未能将华懋伟业 50%股权已
完成工商过户登记的实际情况进行披露,从而使得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偏
差。上述公告披露问题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信披人员的业务水平,避免披露内容偏差。
  经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进行债权重组的议案》与公司于同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进行债权重组的公告》及《协议书》中关于债权重
组方案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王贵银、董事陈刚、时任董事张雯、董事陈亮、职工监事赵洪涛
已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已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前知悉公司受让华懋伟业 50%股权事宜。其余董
事、监事由于时间较为久远,无法清晰回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开会情况,因此未能核实全体董事、监事是否在开会时已经
知悉协议签订及实施情况等。根据上述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记
录中有提及为保障我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我司会议决定收购仙游宏源所持有的
华懋伟业 50%股权。全体董事、监事在本次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亦同意公司以
作价 1,321.095 万元(即华懋伟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2,642.19 万元的
元保证金及其利息等欠款中扣除。
  公司制定并签署对仙游宏源的债权重组方案、受让华懋伟业 50%股权并在短
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是公司在彼时基于对仙游宏源真实还款意愿、实际还
款能力等多个因素后,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股东利益、降低公司应
收款风险等作出的决策。截至目前,华懋伟业经营状况较公司接管前明显好转,
其所从事研发生产的 3C 消费电子产品精密功能器件有利于优化公司 3C 消费电子
产业布局、提升资源整合能力;此外,公司亦对仙游宏源等未能按约定偿还欠款
事项提起了诉讼。因此,公司关于对仙游宏源的债权重组事项的处理措施,有利
于将风险转化为提升产业布局能力的机会,未存在损害公司权益、侵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三、《关注函》问题 3:“公司 2021 年半年报披露华懋伟业的购买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与工商变更登记日差异较大。请结合公司向华懋伟业提名、任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说明确定购买日依据及合理性,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说明公司与仙游宏源债权重组事项的实施
进展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的影响。请会计师核实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并购华懋伟业实施情况及购买日确定依据
  详见本公告第 1 问第一点“债权重组的背景”。
  (1)2021 年 1 月 12 日,福能东方、仙游宏源和华懋伟业三方签订《协议
书》,仙游宏源将其持有华懋伟业 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偿仙游宏源所
欠福能东方的债务;协议暂定股权转让价 124 万美元,并约定股权转让价最终以
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权评估值为准。
  (2)2021 年 1 月 15 日,华懋伟业股东及董事会签署修改章程及股东、董
事、总经理、监事变更的相关决议,主要变更事项:
   ①股东变更:仙游宏源退出股东会,华懋伟业股东变更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双方各持股 50%。
   ②公司董事变更:公司董事由原张茂琳(董事长)、潘永和、郭卫荣变更为梁
江湧(董事长)、江洪元、张茂琳,其中梁江湧和江洪元由股东福能东方委派,张
茂琳由股东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委派。
   ③总经理由张茂琳变更为梁江湧。
   ④公司监事由王启运变更为陈烙勋(由福能东方委派)。
   (3)2021 年 1 月 28 日,华懋伟业办理了上述修改章程及股东、董事、总
经理、监事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4)2021 年 3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报字[2021]第 ZC40002
号华懋伟业 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 4 月 25 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万隆评报字(2021)第 20163 号评估报告,华懋伟业于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26,421,861.74 元,按 50%确定股权交易对价
为 13,210,930.87 元。
   (5)2021 年 5 月 17 日,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华懋伟业 1%
的股权(出资份额美元 2.48 万元)转让给福能东方,股权转让价 2.48 万美元(折
人民币 264,219.00 元)。
   (6)2021 年 5 月 21 日,华懋伟业办理了该次 1%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手续,取得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7)2021 年 6 月 1 日,华懋伟业董事梁江湧和张茂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约定张茂琳在董事会表决中与梁江湧表决一致,一致行动协议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止。
   本次合并为控股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的相关规定,控股合并,即合并方(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
买方)的控制权;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
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其回报金额。当投资方能够主导被
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
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和开发活动、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等,称投资方对
被投资方享有“权力”。
  控制权的判断标准,通常是通过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以
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具体到本次合并,控制权的核心
在于对董事会的控制及表决权。
  虽然福能东方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取得华懋伟业董事会的三分之二多数席
位,但根据华懋伟业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决策机制分析,福能东方在 2021 年 1 月
理由如下:
  (1)根据 2021 年 1 月 15 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华懋伟
业是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
切重大事宜,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修
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调整公司注册资本、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公司合并及分立。
  上述章程约定表明,当时福能东方在上述重大事项上并未能取得控制权。
  (2)除上述事项,公司章程并未对董事会表决机制作出约定,实际是基于
当时福能东方和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各占华懋伟业 50%股权,双方本质上
是一种合营关系的“博弈”结果。
   综上分析,虽然福能东方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取得董事会的三分之二席位
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但福能东方和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仍是
股权比例对等的合营关系,当时福能东方尚未取得对华懋伟业的控制权。
  (3)2021 年 5 月 17 日,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华懋伟业 1%
的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福能东方持有华懋伟业 51%的股权,为大股东;至 2021
年 6 月 1 日,华懋伟业董事梁江湧和张茂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董事会决策
机制层面进一步确认福能东方对华懋伟业的控制权,所以,公司将 2021 年 5 月
(二)关于公司与仙游宏源债权重组进展情况
协议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1)仙游宏源将其持有华懋伟业 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偿仙游宏源
所欠福能东方的债务;协议暂定股权转让价 124 万美元,并约定股权转让价最终
以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权评估值为准。
  (2)债务清偿方案及清偿顺序
  ①本协议签订后,各方立即就本案所涉欠款的清偿事宜进行协商,并于 30
日内达成书面清偿方案。
  ②因仙游宏源非为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各方确认,债务的清偿(含清偿抵
充)顺序(自先至后)为:①实现债权的费用(最先),②赔偿金,③违约金,④利
息,⑤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⑥本金(最后)。
  (3)特别约定
  ①本协议签订之后,福能东方派出人员参与华懋伟业的经营管理等,具体见
相关各方所签的《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书》。
  ②若在清偿方案确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前,仙游宏源筹措到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息的资金并支付给福能东方后,仙游宏源可按原转让价款向福能东方回购所转
让的股权,仙游宏源应同时另行向福能东方支付持股成本及投入收益【包含福能
东方对华懋伟业的资金等投入本息(按年化 6%计息)及所致华懋伟业股权价值溢
价等,届时以最终各方协商确定的为准】。
  仙游宏源除上述以华懋伟业 50%股权抵债外,未根据《协议书》约定在协议
签署后 30 日内达成书面清偿方案,亦未履行其他偿债义务,2021 年 9 月 30 日,
福能东方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
  (1)诉讼被告包括:被告一仙游宏源,被告二华懋集团(萨摩亚)有限公司,
被告三福建黄金时代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四南安市雄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
五泉州市和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六泉州银艺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七晋江乾美贸
易有限公司,被告八王红颖,被告九谢志扬,被告十王杰钦,被告十一郭卫荣。
  (2)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①判令被告一宏源公司、被告二华懋集团立即向原告退回保证金 10,000 万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息为 863.905 万元,之后利息以 10,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标准计算,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②判令被告三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宏源公司、被告二华懋集团的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受理福能东方提起的诉讼,受理通
知书(2021)粤 06 民初 213 号。
   根据上述债权重组协议约定的还款顺序及福能东方起诉书反映,股权交易对
价 1,321.09 万元,先予抵扣律师费 30 万元、违约金 500 万元、利息 791.095
万元后,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一、 被告二尚欠原告保证金本金 10,000
万元及利息 863.905 万元【之后利息以 10,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标准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止】。
(三)债权重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损益影响事项
   上述仙游宏源将其持有华懋伟业 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偿仙游宏源
所欠福能东方债务的债权重组事项,福能东方相关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懋伟业-投资成本          13,210,930.87 元
   贷:其他应收款                     13,210,930.87 元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收入在预计可以收到的情况下才能计提,
福能东方预计该 1 亿元债权很可能无法收回,虽然公司保留了收取利息的权力和
权利,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在实际收到的时候才能确认利息收入。福
能东方按谨慎性原则未确认债权应收利息,在实施债权重组时,股权交易对价直
接冲减债权本金。
上已计提减值准备 91,227,717.20 元,冲回多计提的信用减值 4,438,648.07 元。
   借:信用减值损失                     -4,438,648.07 元
   贷: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4,438,648.07 元
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64,455.94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懋伟业-损益调整                      -864,455.94 元
   贷:投资收益                                  -864,455.94 元
   综上,上述债权重组事项,至合并购买日,对福能东方 2021 年损益的影响
共增加利润 3,574,192.13 元,其中冲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4,438,648.07 元(即
增 加 当 年 利 润 4,438,648.07 元 ) , 按 权 益 法 确 认 对 华 懋 伟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864,455.94 元。
【年审会计师回复意见】
的回复与我们执行上述 2021 年度审计中了解到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我们执
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
   (1)向管理层获取并了解本次并购的背景情况、审批情况,以及获取、梳
理本次并购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
   (2)获取华懋伟业的工商变更信息、公司章程、董事及监事成员名单,并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
   (3)检查华懋伟业章程中表决权等决策条款,检查 2021 年 1-5 月期间华懋
伟业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情况。
   基于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根据华懋伟业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决策机制
分析,以及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及谨慎性原则,福能东方将合并购买日(取得对华
懋伟业的控制权)确定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议、诉讼等资料,上述公司的回复与我们执行上述 2021 年度审计中了解到的情
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的凭证、协议,我们认为,福能东方预计该 1 亿元债权很可能无法收回,按谨慎
性原则未确认债权应收利息,在实施债权重组时,股权交易对价直接冲减债权本
金,在冲减债权本金后再冲回多计提的坏账准备,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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