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
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易联众健康医疗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医控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州易联众睿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睿图”)因实际经营所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申请 500 万元人民币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期限 5 年,医控公司为广州
睿图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广州睿图少数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俊先生及其董事长林国雄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医控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为福建易联众保睿
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申请 2,000 万
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
司严格贯彻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生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
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
合理地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且不影响公司运
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为编制合法、公允的财务报告提供了合理保
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法人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 年
-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
会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
酬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梁斌先生具备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吴梁斌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易达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福建易联众易达迅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九、关于控股子公司通过购买股权取得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易
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厦门佰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好吉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从而
获取其相关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能够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需要,
保障其办公场所稳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购买股权取得房产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
  十、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是公司基于易方科
技成立至今经营持续亏损、业务实现创收难以符合公司整体规划所做出的研判。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董事会在审议该议
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补充确认的关联交
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林治洪
         乔红军
         王   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易联众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