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
见
监事会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
(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
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认真审核后认为: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
公司正式在职员工。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
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股计划的情形;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定、员工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公司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有利于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人员,
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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