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
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就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如下:
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企业、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 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经认真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提出 2021 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
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董事会作出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表示一致同意,并同
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
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未发现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认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部控制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
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 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相关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更
加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 关于拟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
责,能客观、公正、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更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
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拓展公司业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
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该议案,且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
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东红 朱克实 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