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
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
(四)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
(五)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六)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分
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现金分红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且不低于 10,000 万元,或达到/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
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五,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
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本规划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
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事项时,应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需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并形成决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议案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或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六条 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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