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
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
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
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
果。该预案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
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分红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
二、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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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我们一致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
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
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
控制严格、充分且有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发挥了有效控制和监督的作
用,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就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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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为 0 元人民币。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期限届满,5 名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
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8.7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的事宜。
八、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经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5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宜。
九、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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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
激励对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
件,188 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票期权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8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合计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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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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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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