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关于亨通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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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 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亨通光电”、
        “公司”或“发行人”)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71,105,746 股
新股。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 35,852,830.31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登记托管手续。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
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1 年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注册地址
              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王佳伟、缪晏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亨通光电
证券代码          600487
设立时间          1993 年 6 月 5 日
上市时间          2003 年 8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 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 2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峰
注册资本          2,362,209,485 元
联系人           顾怡倩
电话            0512-63430985
传真            0512-63092355
电子信箱          htgd@htgd.com.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王佳伟、缪晏
为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期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通过持续详
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
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对发行
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工作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
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
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
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亨通光电股
票发行并上市的工作。
  (二)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与履行保荐职责相关的重大事
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可转债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保持沟
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
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亨通光电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亨通光电的持续督导期间,亨通光电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亨通光电本次持续督导
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亨通光电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
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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