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1 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独立董事为马野青先生、王延龙先生、丁宏先生。
独立董事蒋伏心先生因六年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相关职务。公司及时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丁宏先生为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蒋伏心先生任期届满后继续履职至 2021 年 1 月 8 日新
任独董丁宏先生获选到任。
马野青先生,现任南京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商学院研究
生教学与培养办公室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党委委员,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江苏
省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兼党建联络人,南京大学社科联理事,南京大学华智全球
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兼学术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首席专家,
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江苏苏豪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外部董事,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延龙先生,现任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江苏省房地产与经纪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
代理协会副会长、教育学术委员会主任,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专业技术
委员会主任,江苏省价格认证协会副会长,江苏高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江苏长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独立董事。
丁宏先生,现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南京信息工程
大学江北新区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兼任江苏省城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江苏省
区域研究会常务理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
易关系、亲属关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独立性的要
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4 次股东大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各项董事会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与从业
经验提出专业建议,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实地考察、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
分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心
公司的发展。
(二)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单位:次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
现场参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会次数 参会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马野青 10 6 1 3 0 2
王延龙 10 8 1 1 0 3
丁宏 10 4 1 5 0 3
(三)履职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主动参加证监会、
交易所组织的相关监管培训,掌握最新监管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牢
固树立合规意识、风险意识,保持自身独立性,主动了解公司最新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司拓宽董事参与决策的渠
道,积极组织独立董事走访调研重点公司、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
规范公司治理。同时我们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深入了解公司
的经营情况。对涉及公司增补董事、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对外担保额度、延长项
目建设期、关联交易、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管、公开发行公司债、子公司协
议转让股权及相关债权等事项,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管理层与我们及时沟
通、交流,提供相关资料,充分保障知悉权。对于我们给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管理层高度重视,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说明。
在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关注年报审计工作
的安排及进展情况,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了独立董
事在年报中的监督作用。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
组织召开会议,就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增补董事、延长“供应
链云平台项目”建设期、会计政策变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控评价报告等方
案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提供了专业及建设性意见,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起到了
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通过参加公司会议,听取重点事项专题报告、阅读资料、年审沟
通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长、总裁、
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保持沟通,使我们能及
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需进行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
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及时准确传递,并就我们提出的重
要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为独立董事规范、高效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
配合了我们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在报告
期内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公司子公司协议
转让股权及债权等临时性关联交易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
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
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价公
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法规、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开展对外担保业务,发生的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我们关注到公司控股股
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在公司审计过程中,我们与公司管理层和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已及
时划拨等额资金补偿相关资金占用。我们要求公司进一步排查风险,采取强力有
效措施追回资金,及时归还所占用的资金,最大限度降低对上市公司的不良影响。
同时我们责成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维
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监
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
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延长募投项目“供应链云平台项目”实施期限,我们认为公司
延长建设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
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就增补董事、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
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所披露的报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且符合公司绩效考核与薪
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五)聘任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江苏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管理
办法》(苏国资[2018]96 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聘。经对拟聘
任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胜任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工作。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致力于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相关法
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一如既往地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披露
相关信息。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租赁政策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对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为公司发展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公
司发展献计献策,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增强董事会决策能力,
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独立董事:马野青、王延龙、丁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