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 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
暨减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
事会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本次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 1,672,0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目标
是以 2018-2019 年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即
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根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C10159 号),公司在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9,661.97 万元,相比 2018-2019 年度净利润平均值,净利润增长率为
-460.48%。因此,公司 2021 年度业绩目标未能实现,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全体激
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3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激
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的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故公司决
定对上述 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包
括上述“因公司 2021 年度业绩目标未能实现进行回购的部分”所述该等 4 名激
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需回购的 24,000 股限制性股票在内)予以回购
注销。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减少 1,672,0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
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
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
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
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
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
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
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前述补偿股
份的回购和注销,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