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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四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
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
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出
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
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联达实施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广联达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联达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
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激励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 指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宜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 指
票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
广联达、公司 指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一、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通过了《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袁正刚、王爱华作为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广联达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激励计划,
并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公司出现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2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0 万份
股票期权,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
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行权价格由 27.22 元/股调整为 27.02 元/股。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 2019 年 9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0 万
份预留股票期权,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
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7.02 元/股
调整为 26.92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7.58 元/股调整为
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26.92 元/股调整为 26.67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由 37.48 元/股调整为 37.23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行
权价格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6.67 元/股调整为 26.37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 37.23 元/股调整为 36.93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 2022 年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公
司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实施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含税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0)为 37.23 元/股,本次权益
分派方案中每股的派息额(V)为 0.25 元/股,根据以上调整方法,经派
息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为
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
况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
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经办律师:
赵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