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签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 的议案》
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关的资料,我
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签订对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屯集团”)为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合理,
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关的资料,
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
责任与义务,能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