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5365)
中国·厦门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
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须知。
一、 公司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
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
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及公司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会议通知中的要求,持相关
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
四、 股东及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 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
持人许可方可发言。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每次发言原则上不
超过 5 分钟。
六、 对于股东及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主持人指定相关人员答复。对于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
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股东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将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股东及股东代表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
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网络投票方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
东应按照《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时间进行网络投票。
八、 本次股东大会共 14 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
案 1、2、3、4、5、6、7、8、9、11、12、13、14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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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十、 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
请勿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
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自行承担。公司
不向与会人员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与会人员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十二、 特别提醒: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
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
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将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
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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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基本情况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 会议议程安排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出席会议的基本情况
(三)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 宣读议案并逐项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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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七) 现场投票表决
(八) 统计投票结果
(九) 宣布表决结果
(十) 主持人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 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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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勤勉忠实履行
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公司治
理,保障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现将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2021 年工作总结
一、 公司主要经营业绩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
主要会计数据 2021年 2020年
减(%)
营业收入 6,477,227,604.45 5,417,889,890.60 19.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1,305,280.03 446,497,230.90 -32.5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5,238,203.45 526,636,258.04 -45.84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
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894,356,181.99 1,824,623,614.97 58.63
总资产 5,679,492,895.12 4,053,695,305.82 40.11
(2)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21年 2020年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40 0.992 -35.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40 0.992 -35.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13 27.87 减少 14.74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二、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升,国内各种生产要素成本快速上升,同时国际商品和生产要素流动受阻,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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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物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上述诸多因素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充满了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能够针对环境变化快速做出
反应,快速调整,更要强化“内功”,努力提升内部经营管理效率。2021 年公司
沿着既定的“以客户为中心,品牌+资源整合为核心的平台战略”,加快战略落地
的步伐,从市场和渠道端、研发端、制造端进行深度布局,并扎实推进重点项目,
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目标。
标较上年同期均有较大幅度增长。2021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64.77 亿元,创出历
史新高,同比增长 19.55%。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56.79 亿元,
同比增长 40.11%;净资产 28.94 亿元,同比增长 58.63%;整体财务状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既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 紧抓机遇,调整业务结构,快速抢占市场份额
品牌加大投入;从“外循环”到“国内国外双循环”,构建企业发展新格局。
代工业务在海外加快本地化服务能力建设,利用本地化服务能力和线上沟通
等多种方式,不断加深与原有客户的合作,并积极拓展新客户,业务规模实现稳
步增长。依托公司通过持续研发投入而形成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规模化的生产
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使得公司能够为下游大客户的大规模采购供应提供安全、
持续、稳定和高效的保障,得到客户的认可,提升了公司的影响力。
在国内市场,立达信品牌以教育这一细分领域为突破口,依托公司近年来的
物联网技术积累,积极从教育照明向教育物联转型,在细分领域打造专业的产品
和解决方案。同时,进一步深耕渠道,与经销商伙伴一起,持续为顾客提供多样
化的产品和方案。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细分领域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在海外市场,利用跨境电商渠道,推广针对消费者的物联网解决方案。以智
能 App 为依托,为海外消费用户打造全品类的智能家居生态系统。
通过明确各项业务的定位和发展路径,2021 年代工业务稳步增长,品牌业
务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
(二) 完善研发创新机制,大力实施创新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
公司坚持以研发创新为企业发展的驱动力之一,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
成果快速转化能力为目标,始终保持较高强度的研发投入。
形成了由研究院、技术平台和应用开发组成的三级研发创新体系,分别以中长期
战略发展、客户及细分市场定制化需求为导向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设计
与开发,确保在布局前瞻性技术的同时,持续不断地为客户提供多样化、多维度
的创新型产品。
除了体系化的研发创新机制,公司还非常重视创新氛围的营造。2021 年,公
司举办了第二届创新大赛,本届大赛共有 153 个参赛团队、有 830 余位创新达人
参赛。创新大赛在激发全员创新活力和热情的同时,也收获了优秀的创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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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激活公司研发创新能力的载体之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实践,公司形成了一系列专有技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及
完善的研发创新机制,不断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有技
术和研发创新成果。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已获授权专利 3,247 件,其中发明
专利 454 件;累计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奖项共 46 项。良好的技术积累、持续的
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壁垒,均有效提升了公司整体的市场竞争力。
(三) 精准发力,做好安全风险管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有效运行
营。公司各办公和生产属地都建立了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全力打好疫情防
控持久战,为连续安全生产经营提供防疫保障。全员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坚持底
线思维,做好个人防护和人员流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平稳有效运行。
业链整合的能力和优势,进一步优化和扩大产能;同时持续优化供应链,加强与
供应商的深度合作,确保了物料供应;实现了交付能力的提升。
通过上述举措,公司在 2021 年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来自品牌业务和新产
品线的收入贡献逐步增大,公司对新业务的培育和投入初显成效,为后续的发展
积蓄了新的动能。
年同期下降 43.24%。主要原因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来自汇率的影响
与去年同期相比,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大幅升值。从 2020 年的低点(2020
年 5 月末的 1 美元兑换 7.1316 元)持续升值至 2021 年 12 月末的 1 美元兑换
币价格降低,从而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毛利率同期对比下降。
(二) 来自原材料和国际物流价格上涨的影响
国际上,因新冠疫情引发的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
导致了通胀率上升,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报告期内,能源、IC、电
子元器件以及塑料米、铝材等基础材料,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造成了产品
成本上升。
另一方面,国际货运供需失衡,物流价格一路走高,推动履约成本持续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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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造成公司出口产品的毛利率下降。
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预计仍将面临物料短缺、货运紊乱、全球供应链动荡的
风险;公司将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大力度推动精细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公司将精益文化进一步向“应用精益思想,推动项目制优化”方向深化。通过工
艺改进、产品设计方案优化、供应链整合与优化,缓冲因汇率波动、原材料涨价
导致的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布局,优化产品结构,增
强细产品线的竞争力。顺应“国内、国外双循环”新格局的发展趋势,持续加大
对国内市场的投入,细化渠道建设,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 2021 年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认真推
进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均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详细情况
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审议议案 审议情况
《关于豁免提前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
《关于提请批准报出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关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关于豁免提前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议案》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修改<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第十次会议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豁免提前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议案》
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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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关于修订<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审议<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
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增加
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
案》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第一届董事会 理财的议案》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召集了 1 次年度股东大会、3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及
时贯彻落实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实施完成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开展的各项
工作。2021 年历次股东大会相关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审议议案 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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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议案》 议通过,不存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在否决议案情
议案》 况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
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所有议案均审
临时股东大会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在否决议案情
况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
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关于修订<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所有议案均审
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在否决议案情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况
《关于审议<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关于审议<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所有议案均审
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在否决议案情
案》 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分工明确,积极履行职责,为
董事会决策提供了良好支持。2021 年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运作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审议议案 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第一届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于提请批准报出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第一届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半年度报告>及其
《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增
第一届审计委员会 加 2021 年度日常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案》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
第一届审计委员会 《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第一届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
第一届战略委员会 议案》
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议
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第一届薪酬与考核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所有股东均能平等获得信息。报告期内,公司共对外
发布 2 份定期报告、29 份临时公告、46 份其他文件。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持续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热线、
电子邮件、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调研会等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沟通,积极
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高效、正确传递公司价值。同时,公司还通过官
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企业同顺号等窗口发布公司最新信息,让投资者
能够及时、多维度、全方位地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2021 年,公司参加“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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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1 场;组织现场及线上调研活动
共 6 场,参与人员共 23 人次;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共 83 条,回复
率 100%。
认真审阅各项议案,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有效地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和有效性。公司独立董事亦能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忠实勤恳、独立履职,严格审议各项议案,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全
体董事均未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董事会新聘任黄志雄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生
产经营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
员情况如下:
职务 姓名
总经理 李江淮 先生
米 莉 女士
夏成亮 先生
副总经理 林友钦 先生
张宇生 先生
黄志雄 先生
财务总监 夏成亮 先生
董事会秘书 夏成亮 先生
四、 培训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了厦门
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厦门上市公司协会及其他第三方
咨询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关联
交易、投资者关系等多个方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续的培训
与交流,及时学习并掌握了新法规、新知识、新政策,切实提升了履职尽责的能
力。
第二部分:2022 年工作展望
一、 2022 年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发展战略:“以客户为中心,品牌+资源整合为核心的平台战略”。
公司以智能照明为起点进入物联网领域,致力于把物联网产品和服务带入家
庭和校园,逐步构建万物互联的智能世界。我们在 LED 照明产品、控制与安防
产品、智能家电以及软件和云服务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安全可信赖的产品、解决方
案和服务。紧抓物联网技术带来的转型机遇,加速发展物联网业务,逐步实现公
司转型升级。通过渠道、技术、产品和产业链整合四个维度的深度布局,逐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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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细分领域的生态圈,最终实现“成为受人尊敬的世界级物联科技企业”的伟大
愿景。
二、 2022 年经营计划
持续巩固照明业务的优势地位;积极发展商用照明、专用照明,优化产品结
构;以“专业化”、“智能化”和“系统化”为方向,不断提升产品价值。
继续发展控制与安防类产品和智能家电产品,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
细产品线的竞争力。
以自有品牌和渠道加快推进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持续加大对物联网软件平
台、算法等方面的投入,快速推进并完成试点项目。
夯实内部管理基础,加快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提升管理效率。
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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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充分
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现将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如下:
一、 2021 年度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均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情况及
决议内容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届次 审议议案 审议情况
《关于豁免提前发送监事会会议通知的议
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第一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关于修订<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第十次会议 的议案》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增加
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
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第十二次会议 理财的议案》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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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21 年度监事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监事会列席了 2021 年度召开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并出席了本年度历次股东
大会。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合法合规,实施程序正确,
各项议案、报告的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内部管
理制度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关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出席股
东大会等方式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经营决策合理有效,经
营目标明确,运作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内
部控制制度相对完善,能够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了监督检查。监
事会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合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
权益的行为;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及其他
相关财务规定的要求执行,财务运作规范,未发现违规担保,也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认为各期报告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均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检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的关联
交易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
的情形。
(五) 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和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要求,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
得到有效的执行,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
营业务的健康运行,有效控制了经营风险,亦为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
供了保障。
(六)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定并严
格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能够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计划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保障公司依法规范运作。2022
年度监事会的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执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公司依法
运作的监督管理。
促使其决策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科学,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一步规范和完善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治理水平。
(二) 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
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实施监督,重点关注公司高风险领域。
的信息传递途径,督促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旦发现疑问,及时提出建议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技能
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进一步学习规范上市公司运行的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监督检查能力、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履
行职责,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关于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 2021 年度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
议,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简介
陈忠:男,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
共党员。曾任厦门大学物理系教师,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博士后,厦
门大学化学系副教授、教授,美国罗切斯特大学影像科学系访问副教授,厦门大
学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教授、副院长,厦门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副院
长(主持工作)。现任厦门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院长。2019 年 7 月 18
日起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吴益兵:男,198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中共党员。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助理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
系副教授。2019 年 7 月 18 日起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晓军:男,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共党员,执业律师。曾任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上海锦
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9 年 7 月 18 日起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二) 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没有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管理、技术等咨询服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亲属关系;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
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我们积极参加了公司本年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在出席会议之前认真审阅了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深入了解具体情况,依据自身
专业能力和经验审慎行使表决权,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决议及审议事项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并投出同意的
表决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 情况
董事 本年应出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
缺席 出席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两次未亲自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陈忠 6 6 6 0 0 否 4
吴益兵 6 6 6 0 0 否 4
刘晓军 6 6 6 0 0 否 4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和决策各项重大事项时发挥
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均符合法定程序,我们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并
投出同意的表决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姓名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陈忠 0 0 0 0 1 1 0 0
吴益兵 4 4 1 1 0 0 1 1
刘晓军 4 4 1 1 0 0 1 1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
解和查验,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共同发表了以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会议时间 会议届次 独立意见内容 意见类型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同意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同意
第九次会议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
同意
意见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同意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同意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第一届董事会 同意
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独
同意
立意见
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增加 2021
同意
年度日常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增加 2021
第十三次会议 年度日常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
同意
立意见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同意
意见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同意
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同意
财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同意
(三) 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积极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
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公司经营管理层亦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主
动、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有效保障了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并完整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我们通过听取汇报、翻阅资料、参与讨论等方式深入了解进行决议所
需掌握的相关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公司
亦能够就有关问题认真回复,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等情况,并且充分听取我
们基于专业的角度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四) 参加培训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于 2021 年 11 月份参加并通过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2021 年第三期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此外,我们还积极参加了厦门上市公司协会、第三方咨
询机构举办的各类交流培训活动,培训内容涵盖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内幕交易
防控、内幕信息管理、子公司规范管理等。
(五) 其他履职情况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先后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增加 2021 年度日常交易预计额度的
议案》《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三项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前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各项关联交易严
格遵守了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
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外担保审批程序,并认真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未发生违规担保事项,亦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各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发生的担保均严格
履行了审批程序,担保额度没有超出年度预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先后审议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
审议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前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
均合法合规,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总经理的议案》,我们经审核认为: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且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薪
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助力公司长远发展。
(五)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单独发布业绩预报及业绩快报,未发生业绩快报、业绩预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告修正情形。
(六)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3
月 25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财务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未发生改聘。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年度审
计工作中,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职责,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
操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任务的工作量和市场价格,由双
方协商确定具体报酬。
(七)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现金分红或其他投资者回报事项。
(八)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承诺
各方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九)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告信息的及时
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报送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较好地保障了股东及其他利益相
关方的知情权。
(十)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情况
良好,在促进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进行、保证财务制度有效实施、防范经营风险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
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一)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举
董事,公司董事会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
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独立董事均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勤勉尽职,认真审阅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并提出有益的建议,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
支持。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和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
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
的沟通、交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规
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忠 吴益兵 刘晓军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编制完成,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2021 年年度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基于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和现金流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愿景,同时为积
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水平、
财务状况、未来经营所需现金流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1,305,280.03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88,757,856.43 元。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4 元(含税)。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税),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0.58%。如 2021 年度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
原则进行调整。
二、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 30%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
公司现有业务可分为照明业务和物联网(IoT)业务两大板块。两大业务所
在行业每年仍保持较大增速,行业集中程度低,竞争剧烈。在此行业背景下,公
司需要继续加大投入,提升公司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二)公司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公司依托在照明行业的领先地位和技术积累,以智能照明为起点,进入物联
网领域。经过几年的发展,物联网业务取得长足的进步。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品牌+资源整合为核心的平台战略”,加快向物联网转型。公司将依托研发
创新能力、规模化制造能力和供应链整合能力,持续推动照明业务和物联网业务
的发展。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积极推进各项业务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在
制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行业地位和发展规划。
环”到“国内国外双循环”,构建企业发展新格局。代工业务和品牌业务并驱发
展,全面提升产品力,渠道力和品牌影响力。因此,公司 2022 年经营发展需要
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非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鉴于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未来
还需要较大的生产基地建设投入和研发投入。在保证公司未来经营所需现金流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了较为稳健的分红预案。
(四)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将用于在建及拓展项目的投资建设、核心技术研发、
产品研发、渠道建设以及保证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以上资金的投入将有助于提
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切实保障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地
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六: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在担任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能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顺利完成了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
鉴于此,为保持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为公司及
股东服务,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
根据 2022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及 2021 年度审计费用的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及地区的独立董事津贴水平,拟定了公司 2022 年
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现将详情报告如下:
为有效调动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和规范建
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独立董事专业素养、胜任能力和履职情况,结合本公司
所处地区、行业及经营规模,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公司拟
于 2022 年度向公司独立董事按照 10 万元/年的标准发放津贴,上述津贴为含税
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八:关于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与地区发展水平,公司拟定了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现报告如下:
相应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
因素,公司拟于 2022 年度向全体未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发放薪酬总额为
算并予以发放。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九: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
参照同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定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的薪酬方案,现报告
如下:
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公司不再向监事另行
发放监事津贴。
际任职期限计算并予以发放。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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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9)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立达信物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
对于《公司章程》修订,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
局办理相应变更、备案手续。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及其再授权人士代表公
司办理有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结果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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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制度名称修改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对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对原章节排序进行了调整,各章节的原有内
第一章 总则
容亦对应调整)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职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了促进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
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 第六条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规则第
三章所述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
本条删除(原有内容已整合至其他条款中)
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应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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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
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3-4 名,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本条删除(原有内容已整合至其他条款中)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
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
会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且在审计委员会、 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且在审计委员会、提名
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担
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其直系亲属;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是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人员;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 主要负责人;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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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形的人员; 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八) 被 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则》第 6.3.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关系的附属企业。
市公司董事的;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二) 已在 5 家(含 5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立董事的人员;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十三)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 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
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十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
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十五) 未经批准兼职的公务员;
(十六) 为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十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
……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
……
的独立性;
(二) 具有本规则第八条所述之独立性;
……
独立董事及拟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
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
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
录: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
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本条删除(原有内容已整合至其他条款中)
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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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可采取累积投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票制。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
第十四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本条删除(原有内容已整合至其他条款中)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议事规则
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
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
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申明。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本条删除(原有内容已整合至其他条款中)
权益的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如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职务。 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立董事候选人。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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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立刻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
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票权;
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六)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
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发表专业意见;
……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
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立董事同意。
进行征集;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定的其他职权。 除本条第(五)项外,独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的 1/2 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
时间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
本条删除(原有内容已整合至其他条款中)
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
注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一) 提名、任免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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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
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五) 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 措施回收欠款;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的事项;
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 (六)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八)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法权益的事项;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独 (十)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一)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影响;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
现金分红方案;
(十三)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四)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五)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
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
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
第二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
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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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以下事项发表事先
认可意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
本条删除(原有内容已整合至其他条款中)
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外……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公告事宜。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至少保存 5 年。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宜。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
本数;“超过”、“高于”、“少于”不含本 本数;“超过”、“高于”、“少于”不含本
数 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生效。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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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
会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会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注: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对《独立董事议事规
则》原有章节及其内容的排序进行了调整,并对原有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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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2022 年修订)、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号——规范运作》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要求,结合立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立达信物联科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
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公 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公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 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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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
途。
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
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资项目的个数。
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资金专户;
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
保荐机构; 财务顾问;
料; 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和违约责任;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监管方式;
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
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户。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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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本条删除
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有如下行为: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一)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 业务的公司;
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变募集资金用途;
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重新进行论证,……
……
……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形
的。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以及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等产品;
常进行。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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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
……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
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净额的 50%;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
个月;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资金(如适用);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意的意见。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 后及时公告。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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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
金用途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
……
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
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
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
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营业务。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于主营业务。 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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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
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 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
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
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
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
金)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履行相
程序及披露义务。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
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
条件: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意的意见;
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
会审议通过。
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
见后方可使用。
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
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
报告中披露。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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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
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二分之一以上的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 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必要的费用。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 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
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
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
结论性意见;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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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在上海证
之日起生效实施。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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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
如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 组
第六条 具 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他组织);
组织;
(二) 由本条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二) 由本条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织;
(三) 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
(三) 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
织;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
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
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的除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告知公司。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作。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易: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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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财务资助;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四) 提供担保; 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委托贷款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八) 债权、债务重组;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缴出资权等);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七)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先受让权等; (十八)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十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联交易,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
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应提交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应提交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 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
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 总经理批准决定。
公司应当就本条所述关联交易聘请具有执行 对于达到第一款规定标准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符合
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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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
现金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不再纳入 本条删除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前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
联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关规定。
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
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
人。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织。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
一)至第(十六)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一)至第(十六)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
(三) 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 (三)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
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
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公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四)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大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 (五)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 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办法的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办 本条删除
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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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二)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可能造成 的家庭成员;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披露: 保;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薪酬; 息、红利或薪酬;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
况。 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实施。 起实施。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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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立达信物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立达信物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
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立达信物联科技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立达信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
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 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 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
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 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
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
后,及时备案公司董事会秘书。 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
守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
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 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
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 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
续风险控制;法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 续风险控制;法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审
核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 核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
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的复
立达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核,并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
序。
第十四条 ……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
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 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独立董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
事应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
限于下列情形:
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六)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和公
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的担保议案时,
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和
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七)项的担保议案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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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
送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备案。 送公司财务部、法务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
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法
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法
务部、证券事务部以及总经理。……应当及时
务部以及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
报告公司财务部、法务部、证券事务部以及总
部、法务部以及总经理。
经理。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
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 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
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 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
司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同时向法务部 司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同时向法务
通知有关情况。 部、证券事务部通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实施。 起实施。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及股
东代表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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