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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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33       证券简称:冰川网络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
议。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成的公告》,完成《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和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
销李保洋等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 10 名原股
权激励对象全部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 13.00 万股;以及因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将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
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即 33.48 万股(不含已离职),以上两项共计 46.48 万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股减少至 100,781,200 股。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销陈莉剑等
全部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1.2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实施完毕,总
股本由 10,066.92 万股变更为 15,100.38 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由 66.92 万股
调整至 100.38 万股。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除代越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同意其他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限售股份 42.57 万股上市流通。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
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
个人原因离职的代越强等 6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财务业绩考核指标,拟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135,900 股(不含已离职),合计 170,4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除熊纪刚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同意
其他 54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 40.32 万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限售股份 40.32 万股上市流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个人
原因离职的原激励对象熊纪刚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500 股,回购价
格调整为 16.1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按下述规定
需对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回购数量为原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基准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1.5%。
   公司在本次调整前对回购价格做过两次调整,情况如下:
   第一次调整:鉴于公司2018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曾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4.59元/股调整为:P=P0×
                           (1+1.50%)-V=24.59×
                                            (1+1.50%)
-0.4=24.56元/股,即第一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24.56元/股,详见《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第二次调整:鉴于公司2019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曾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第一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4.56元/股调整为:P=[P0×
(1+1.50%)-V] ÷(1+n)=[24.56×(1+1.50%)-0.70] ÷(1+0.5)=16.15元/股,
即第二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6.15元/股,详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其中:P0为每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
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每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30日实施完毕,鉴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
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16.15元/股加上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减去2020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P=P0×(1+1.50%)-V=16.15×(1+1.50%)-0.25=16.14 元/股
   其中: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综上所述,回购价格由 16.15 元/股调整为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15 元/股调整为 16.14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
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取得了现
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还需办理
相关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少注册资
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程序。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事项的独立意见》。
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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