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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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
(XYZH/2022CDAA20198)确认,2021 年公司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814,706,740.20 元,根据孰低原则,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 814,706,740.20 元。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发
展状况,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2021 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现状
的考虑,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不进行现金分红,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控制度符合《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严格履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准确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

    公司 2021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为
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是公司以往正常业务的延续,上述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
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发展需
求。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飚先生、杨红樱女士、辛豪先生
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
司出具了客观的审计报告。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审计
质量。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
所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于经营性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18,918.5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8.99%,占总资产的 17.70%,其中对参
股公司华芯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8000 万元,其余均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也不存在
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
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其经营与发展资金
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偿还银行贷
款信用良好,具有较好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
内。以上担保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认为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
险可控,具有必要性,同意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提升母公司融
资能力,满足母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
次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
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坏账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
销坏账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
核销坏账。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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