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司”或“发行人”)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
机构”)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承接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原保荐机构”)关于蔚蓝生物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蔚蓝生物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任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
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孙喜运
联系方式 0531-68889208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简称 蔚蓝生物
A 股股票代码 603739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
间
上市时间 2019 年 1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青岛城阳区王沙路 1318 号企业服务中心 108 室
法定代表人 黄炳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70275262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的内控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
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
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凤华 孙喜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李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