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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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
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以及《永清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行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形式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
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
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上
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
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
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具备条件
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接受调研后,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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