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实业: 关于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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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18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太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太极半导体”)。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太极半导体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已实际为太极半导体提供的担保余额 2.68
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
极实业”)为子公司太极半导体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新增授信提供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
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近日,公司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就上述担保事项完成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二)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太极半导体提供最高 1.7 亿元担保额度并实行总
额控制的议案》,同意给予太极半导体 1.7 亿元的担保额度并进行总额控制。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太极半导体新增提供 3.3 亿元的担保。新增担
保额度后,公司为太极半导体提供担保总额度为 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80、临 2015-086、临 2020-021)。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给予太极半导体担保总额 5 亿元的授权额度范围内,无
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重大或有事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554,249,599.91        799,586,777.61
负债总额          258,618,643.76        410,517,989.8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18,469,935.77        256,404,140.03
   流动负债总额     258,228,292.76        314,717,357.36
资产净额          295,630,956.15        389,068,787.78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度             2021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00,040,320.41        451,176,476.76
净利润           18,277,047.74         13,437,831.63
 注:太极半导体 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 1-9 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
实现,上述所列保证人(以下统称为“保证人”)自愿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并立约如下。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
因此而减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违约:
  (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
性、 已失效或已违反的。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一约定事项或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3)保证人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僵局、清算、被接管或托管、
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4)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
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
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6)保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
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7)发生其他情形,依债权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
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
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
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债权人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仅需签名;保证人为境外公司的需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
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
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伍仟万
元整(大写)为限。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系根据子公司太极半导体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而进行,本次担
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规范担保行为,公司本次进行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担保事宜。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832,945,000.00 元,
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2.5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对
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1,778,820,000.00 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21.8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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