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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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最大 限度地保 障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根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 度所称募 集资金 ,是指 公司通 过公开 股票及其 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制度,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
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 董事会应 当对募 集资金 投资项 目的可 行性进行 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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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 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 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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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
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
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
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
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
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
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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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
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 度使用情 况的专 项说明中 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 资金年 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
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认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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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
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 意见, 并在两个 交易日内 公告,说 明改变 情况、原
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
日内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需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
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 资金 到期日 之前, 公司应 将该部 分资 金归还 至募集 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
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
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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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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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项目
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
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范围内
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
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
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量超过公开披露资金数额5%(不含5%)的,总经理应将
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
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计划资金的10%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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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
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
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用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 确信募 集资金运 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 场前景 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 司拟将募 集资金 运用项 目变更 为合资 经营的方 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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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
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 务所 应当对 董事会 的专项 报告是 否已 经按照 《规范 运作指
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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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
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
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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