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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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宋城演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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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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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
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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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
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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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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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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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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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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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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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
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
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
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
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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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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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
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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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
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
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
分。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
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
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
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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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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