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金开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
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2021 年度,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9 日担保
余额基础上,预计对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净增加担保额度 150 亿元。在对外担保授权总额范围
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
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和收购的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
币种不限于人民币,包含等额外币,同时提请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人民币
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是根据经营目标及资金需求情况确
定的,为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能够认真贯
彻执行证监会相关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2021
年,除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及
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