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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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信息及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管理内幕信息工作,并指定公司证券部
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重大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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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
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员。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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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两项内容。
案。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住所、证券账户等信
息;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自身及直系亲属
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住址、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响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况发生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
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
责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报公司证券部完成内幕信息管理程序。
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应确认其确已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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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致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
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
组、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证券
服务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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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
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其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本制度 2.4.5 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本制度 2.4.6 项、2.4.7 项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
解除证券服务合同或终止重大事项进程,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
处置。
  本制度 2.4 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等。
不正当报备等瑕疵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的,应当及时查找被处罚原因并据
此确定责任人。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
解除劳动或聘任合同等处分。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且被有权机构或部门查实的,公司应当根据本
制度第 5.1 项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本条前款规定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文件进
行检查。检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错
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 5.2 项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6-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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