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2月)

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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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
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提案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提案如属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
先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
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提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提案应在董事会
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
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提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
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
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以下事项可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
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 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据
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
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于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
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的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上述其他方式参加董事会的,视为出席。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和律师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三)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及时收回。表
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
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
无效。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回避表决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
为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
  第三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
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会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
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及回执、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过”不
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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