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发出
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拟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根据通知要求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写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写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写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
份。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等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
计总资产总额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
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
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予以监督。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应经特别决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
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高于”、“超过”、“达到”、“以上”、“内”,
均含本数;“过”、“低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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