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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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 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与牧原集团签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
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牧原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143)。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牧原集团,牧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英林先生与钱瑛女士控制的企业。牧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
法定代表人        钱瑛
成立日期         2008年6月27日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肥料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酒类
经营范围
             经营;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肥料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 年 2 月 25 日
   (二)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认购人已于2021年10月18日签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牧原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现协议各方在平等、自愿、诚信
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认购协议》相关条款修订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认购数量
   《认购协议》第2.1款第一段原内容为“发行人本次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49,216,612股(含149,216,612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现修改为“发行人本次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低于
股票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
文件为准。”
  第二条 认购资金总额
  《认购协议》第3.2款原内容为“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本协议第3.1款确定
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使用人民币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
方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不超过60.00亿元(含60.00亿元)人民币。”
  现修改为“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本协议第3.1款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价
格,使用人民币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认购资金总额共计
不低于50.00亿元(含50.00亿元)且不超过60.00亿元(含60.00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
  本补充协议约定与《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
补充协议未尽内容,仍按照《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本补充协议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补充协议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
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
也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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