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
先后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部分拟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资格,根据股东大会的相
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内
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
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
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
独立意,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28 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
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进行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19 人调整为 591 人。本次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 1,600 万份,调整前后总权益数量保持不变,预留权益
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1,468
万份调整为 1,412.10 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 132 万份为 187.90 万份。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涉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两部分,具体明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619 人调整为 591 人,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为 96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880.80 万份调整为 847.26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79.20 万份调整为 112.74 万份。
(二)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619 人调整为 591 人,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7.20 万股调
整为 564.84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80 万股调整为 75.16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部分激
励对象因为离职或个人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
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任职人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此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按
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