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化工”或“公司”)持续督导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德美化工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而提高公司销售业绩、加
速销售资金回笼,公司拟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并同意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代表公司办
理与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
司签署所涉及的一切有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及相关方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存在客户还款和逾期担保的风险,
因此为加强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
选择。
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审核后确定。
(1)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客户具备相关经营资质,与公司过往合作记录良好;
(3)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70%(不含本数);
(4)完成公司指定的销售任务;
(5)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对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
配,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单个客户的融资额度。
付采购货款。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连带责任担保等双方
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根据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明确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于抵押、质押、保证、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
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客户履
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额度获得批准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担保额度为
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46,917.3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75.6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
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9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50%;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逾
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
失金额等。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游客
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同时能够加
强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客户供应链融
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供反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该担保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
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 GUO XIN 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公司本次开展供
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相关交易。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事
项有利于帮助客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能够加强与客户合作
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对客户担保的财务风险在可
控范围内。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
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是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
道、缓解资金压力,进而提高公司销售业绩、加速销售资金回笼,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且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担
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倩春 罗砚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