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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04-4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04-4 号
致: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股份”、“公司”)委托,担
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
管理办法》、《非公开细则》、《格式准则第 26 号》、《股票上市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
律师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
【2021】第 0004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04-1 号)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04-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并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康达股
重字【2021】第 0004-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京城股份及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的更新,并本着
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重字【2021】第 0004-2 号,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
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
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非从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
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京城股份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京城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京城股份申请本次交
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
本所律师同意京城股份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
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补充核查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等
文件,公司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
有关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
外,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仍合法、有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延长了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均未发生变化,故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不构成重大调整。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一)京城股份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京城股份前
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京城机电 24,573.51 50.67%
HKSCC NOMINEES LIMITED 9,931.30 20.48%
李红杰 490.00 1.01%
蒋根青 378.77 0.78%
何勇 214.75 0.4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84.28 0.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徐子华 170.87 0.35%
徐瑞 170.55 0.35%
黄芝萍 166.00 0.34%
王正月 136.30 0.28%
合计 36,416.34 75.09%
根据京城股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城
股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京城股份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姓名 李红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2061979********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李红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是,持股比例
中国免税品
场免税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北洋天青外,李红不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
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赵庆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2031969********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赵庆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序 是否与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号 存在产权关系
是,持股比例
执行董
青岛国圣邦
事、经理 是,持股比例为
兼法定代 80%
限公司
表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13.97%的股份外,赵庆控
制的关联企业情况为:
主营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关联关系
业务
青岛国圣邦投资管理有限 赵庆持股比例为 80%并担任 金融
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业
青岛聚水源商贸有限公司 赵庆持股比例为 90%并担任
(2005 年吊销) 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姓名 杨平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身份证号 1201061975********
住所 天津市红桥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杨平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是,持股比例
天津大明电
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9.23%的股份外,杨平不
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经核查,青岛艾特诺现持有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0804230E),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青岛艾特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 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临 68 号凯伦花园 9 号楼 1 单元 202
法定代表人: 陶峰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0 年 1 月 29 日
经营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房产信息咨询,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青岛艾特诺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公司股权结
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合计 1,000.00 100.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青岛艾特诺系一家依法在中国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姓名 王晓晖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2021969********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王晓晖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执行董事、
青岛平荣良
总经理兼 是,持股比例为
法定代表 100%
公司
人
青岛平远石 是,持股比例为
材有限公司 40%
青岛平荣佳
至 2020 年 1 月
公司
山东平远国
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8.63%的股份外,王晓晖
控制的关联企业情况为: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王晓晖持股比 批发:服装鞋
例为 100%且 帽、针纺织
青岛平荣良石贸易有限公司 50 万元 担任执行董 品、日用百
事、总经理兼 货、五金产
法定代表人 品、矿产品等
姓名 夏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1021982********
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夏涛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山东中建房
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3.44%的股份外,夏涛不
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姓名 王华东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2031971********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王华东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青岛东榛缘 执行董事、总
是,持股比例
司 代表人
中国人民解
放军北部战
舰队第二招
待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3.44%的股份外,王华东
控制的关联企业情况为: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王华东持股
比例为 50%
食品销售,批
并担任执行
青岛东榛缘商贸有限公司 60 万元 发,货物及技
董事、总经理
术进出口
兼法定代表
人
姓名 钱雨嫣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5041994********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钱雨嫣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华航唯实机器 2016 年 8 月至
人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上海普岳股权投资 2017 年 5 月至
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苏州工业园区川页
宠物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1.72%的股份外,钱雨嫣
不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姓名 肖中海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226251979********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肖中海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是,持股比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1.01%的股份外,肖中海
不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姓名 修军
曾用名 无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2021978********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修军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青岛益信工
月
公司
青岛军泰英 是,原持股比例
月
有限公司 月转出
综管部管 是,持股比例为
理人员 0.9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90%的股份外,修军不
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姓名 傅敦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1021980********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傅敦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持股比例
历任销售
经理、执行
青岛博澳特商贸 是,持股比例
有限公司 70%
理兼法定
代表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65%的股份外,傅敦控
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情况为: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傅敦持股比
例为 70%并
青岛博澳特商贸有限公司 50 万元 担任执行董 鸡尾酒销售
事、经理兼法
定代表人
姓名 陈政言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2021985********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陈政言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年9月 0.65%
青岛根源生物技 2017 年 10 月至 2019 是,间接持股比
术集团有限公司 年9月 例为 0.31%
青岛诺和诺康实 是,持股比例为
业有限公司 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青岛根源大地农
是,间接持股比
例为 10.12%
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65%的股份外,陈政言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情况为: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陈政言持股
比例为 20%
食品、食品添
并担任执行
青岛诺和诺康实业有限公司 3,000 万元 加剂的生产
董事兼法定
与销售
代表人的企
业
注:根据陈政言与张宗国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陈政言系代张宗国持有青岛诺和诺康实业有
限公司 20%股权。
姓名 张利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201011971********
住所 天津市和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张利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河北源达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34%的股份外,张利不
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徐炳雷
曾用名 徐关福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8291982********
住所 山东省嘉祥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徐炳雷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监事、采购 是,持股比例为
部长等 0.22%
执行董事
青岛隆千胜商贸 兼总经理、 是,持股比例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50%
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22%的股份外,徐炳雷
控制的关联企业情况为: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徐炳雷出资比例为
青岛隆千胜商贸有限 50%并担任执行董事 电器,目前无实际
公司 兼总经理、法定代表 经营业务
人
姓名 阳伦胜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310281982********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阳伦胜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技术部机 是,持股比例为
械工程师 0.008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0086%的股份外,阳伦
胜不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姓名 辛兰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6811988********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辛兰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中国大地财产保
年2月
青岛分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0086%的股份外,辛兰
不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姓名 英入才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2811987********
住所 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英入才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装配调试部 是,持股比例为
电工组长 0.008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0086%的股份外,英入
才不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姓名 李威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10021978********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李威最近三年任职情况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
序号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董事会秘
理
海信视像科技股 2018 年 12 月至 2020 智能制造
份有限公司 年7月 总监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海信(山东)空 智能制造
调有限公司 总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直接持有北洋天青 0.0025%的股份外,李威
不存在其他控制的关联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青岛艾特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李红等 17 个自然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李红等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21 年第
通过。
《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议案。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延长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已
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正文”之“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中披
露了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仍符合《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原则和相关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的补充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均为各签约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等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具备后即行生效,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的补充核查
根据北洋天青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财务凭证及相关
各方出具的说明、承诺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北洋天青有
关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北洋天青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标的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标的公司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标的资产的权属及权利状况
根据交易对方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
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股权质押等担保情形,不存在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
施,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四)北洋天青的主要资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合并报表范围内有 1 家子公司,即东
莞天成。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
天成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持有的东莞天成股权权属清晰,不存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在股权质押等担保情形,不存在被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
纷或争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合并报表范围内有 1 家分公司,即北
洋天青天津分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北洋天青天津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
根据北洋天青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及其子公
司、分公司拥有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租赁面
序 承租
出租方 积(平方 位置 用途 租赁期 房产证号
号 方
米)
鲁(2017)
青岛正利 青岛市城阳区上 青岛市城
北洋 工业 2020.5.1-
天青 生产 2025.4.30
公司 号 3 号厂房 产权第
北洋
天津万仕 天津市和平区承
天青 津字第
达房地产 德道与张自忠路 2021.7.23-
信息咨询 交口西北侧港湾 2022.7.22
分公 377 号
有限公司 中心 417 室
司
(1)商标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2)专利
根据北洋天青提供的专利注册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如下:
序 权利取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权利人
号 得方式
青岛海尔
ZL2019 1 智慧电器
一种进出水管打胶 原始
装置及其打胶方法 取得
洋天青
青岛海尔
一种堵料供料机及 ZL2019 1 智慧电器
原始
取得
自动注料系统 9 公司、北
洋天青
干衣机门体涂胶设 ZL2018 2
实用 原始 北洋
新型 取得 天青
生产线 8
干衣机内筒涂胶设 ZL2018 2
实用 原始 北洋
新型 取得 天青
产线 X
一种用于积放小车 ZL2020 2
实用 原始 北洋
新型 取得 天青
安装结构 8
ZL2020 2
一种防脱轨的积放 实用 原始 北洋
小车 新型 取得 天青
ZL2020 2
实用 原始 北洋
新型 取得 天青
ZL2020 2
一种新型摩擦杆动 实用 原始 北洋
力传输机构 新型 取得 天青
ZL2020
门壳自动线换模系 实用 原始 北洋
统 新型 取得 天青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拥有的知识产权权
属清晰、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
根据北洋天青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资
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亦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措施等权利限制
情形。
(五)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北洋天青已取得如下经营资质:
北洋天青目前持有青岛市商务局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2990189),有效期为长期。
北洋天青目前持有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
局于 2021 年 11 月 14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2137100429),
有效期为三年。
北洋天青取得 NOA Certification Service 于 2021 年 9 月 5 日核发的《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NOA20107072),兹证明,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标准:GB/T 19001-2016 idt ISO 9001:2015,认证范围为大型自动化生产线的设计开发、
生产、销售(不含分公司),注册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10 日。
(六)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而发生且尚未完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
(七)北洋天青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北洋天青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件及北洋天青出具的说明等相关
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涉诉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洋天青
不存在新增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对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洋天
青的债权债务仍由北洋天青享有、承担。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李红等 17 名自然人、青岛艾特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所指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京城
机电以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红及黄晓峰分别出具的有关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在有效期中。
八、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的补充核查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京
城股份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 A 股股票停牌公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开市起停牌。
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暨公司 A 股股
票复牌的公告》,公司 A 股股票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开市起复牌。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回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修订稿)》、《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青
岛北洋天青数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
报字(2022)第 050028 号)、《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鉴于本次交易定价
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加期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中同华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为评估基准日,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了第二次加期评估。
书>的公告》,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查。
《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同日,公司发布《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期限的公告》。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2022 年 2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发布《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的
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京城股份
还需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批露义
务。
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各方均具备进行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
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
效;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和潜在纠纷,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
效;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本
次交易方可生效并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乔佳平 王盛军
______________
纪勇健
______________
韦沛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