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我
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任职务的要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
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无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提
名、聘任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任罗剑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赵海林先生为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冯海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苏风山先生、张立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签字:
尹效华 方亮 刘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