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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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13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55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9)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定的情况下依法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冷兆武/许晓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冷兆武/许
 晓萍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冷兆武/许晓萍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冷兆武/许晓萍
 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
 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
 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2 月 24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86.06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
 弟许晓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后
股东名称
                                                     到期日              到期日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冷兆武     28,674,000   1,684,120    33.09   1.94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许晓萍      8,980,200   1,911,600    10.36   2.21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陈娃瑛             0     173,000      0.00   0.20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祁艳芳             0     118,997      0.00   0.14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王艳             0      43,011      0.00   0.05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郭惠芳             0      54,003      0.00   0.06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胡冰             0     143,848      0.00   0.17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缪娓             0     108,005      0.00   0.12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冷兆文      2,008,800          0      2.32   0.00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许晓华       955,800           0      1.10   0.00   2024 年 12 月 28 日   2025 年 6 月 28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
许晓华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
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
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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