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2-7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
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4:50。
②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2 年 2 月 25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2)股权登记日:2022 年 2 月 17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三楼会议
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2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28,894,6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6,229,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40%;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665,2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1,328,885,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
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42,665,269 股,其中同意 42,656,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328,885,7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
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42,665,269 股,其中同意 42,656,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9%;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飞、刘琪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