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沈阳沈飞线束科技有限公司
增资并放弃优先同比例认缴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对沈阳沈飞线束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并放弃优先同比例认缴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综合考虑沈阳沈飞线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束公
司”)经营情况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而作出的决策,
符合公司及线束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交易价格依据经中国航空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
沈阳沈飞线束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并放弃优先同比例认缴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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