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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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2-02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
定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0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008.63 万股的 9.98%。
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对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时间跨度为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 2022 年度、第二个考核期为 2023 年度、第
  三个考核期为 2024 年度,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
        (1)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00 万元;
 限售期
        (2)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
        (1)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0 万元;
 限售期
        (2)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
        (1)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5,000.00 万元;
 限售期
        (2)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以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
  支。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
  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
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2 月 24 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00 元/股。
      (四)授予人数:激励对象共计 58 人。
      (五)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3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008.63 万股的 9.98%。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安平           总经理            340    10.01%    1.00%
 谭金波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30    9.72%     0.97%
 唐海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30    9.72%     0.97%
 徐立成           副总经理           330    9.72%     0.97%
 高志强           副总经理           330    9.72%     0.97%
 刘显春           副总经理           330    9.72%     0.97%
 任庆德           副总经理           330    9.72%     0.9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51 人)           1075   31.66%    3.16%
          合计                  3395   100.00%   9.98%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刘旭、
吕宣钢因在知悉内幕信息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而不符合本次授予的相关
资格条件,前述 2 名被激励对象拟获授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公司对激
励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0 人变更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2 月 24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
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至 2025 年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计摊销的
 (万股)         总费用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认购款及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3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授予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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