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相关公告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已完
成,本次授予登记股票数量为 310,000 股,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本次
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49,480,000 股变为 149,790,000 股,公司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 149,480,000.00 元变为 149,790,000.00 元。新增注册资本已经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章程中涉及
注册资本有关条款同步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制订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上海能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上海能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能辉有限”)整体变更 (以下简称“能辉有限”)整体变更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85457643J。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85457643J。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 二条 公司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 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 十四条 公司不 得收购本公司 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他方式进行。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 司 因 本 章 程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 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 第二 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 股 票 或 者 其 他 具 有 股 权 性 质 的 证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任。 带责任。
原第 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 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行使。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
行使。
原第 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方提供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
本条第(一)至第(八)项以外的对 本条第(一)至第(八)项以外的对
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 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七)项担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三) 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原第 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原第 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 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 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第五 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原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提出提案。 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第 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 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以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表决程序。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第 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 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清算;
...... ......
原第七十九条 ...... 第八十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予以配合。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 八十一条 公司 应在保证股东 大 删除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 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 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 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第一 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聘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执行。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
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批准: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
义 见 本 章 程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义 见 本 章 程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
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 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
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 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人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 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 一百四十七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 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对该等事项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过。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召开监事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 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 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
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 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监事
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前 5 日通知或 会或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前 3 日通知或
送达。 送达。
原第 一百五十八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 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 政 法 规及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原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原第 一百八十七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 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
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可 百八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原第 一百八十八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 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 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相关序号顺延。本次修订《公司章
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