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铂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承
接公司原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现就 2021 年度鑫铂股份董事会出具
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鑫铂股份《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询
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鑫
铂股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
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鑫铂股份《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鑫铂股份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执行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
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剑锋 周 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