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
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