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的岗位发生了调整,激
励对象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和优化,考虑到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及年度报
告披露窗口期限制等因素,公司决定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议案具备合理性。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向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不涉及回购股票事宜,且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审议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崔少华: 林瑞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