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青岛
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或“汇金通”)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汇金通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暨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为充分利用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建筑物屋顶,增加公司收
益,公司拟与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津同”)签订《光
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公司将厂区建筑物屋顶以每年 10 元/平方米的价格
(含税)租赁给青岛津同用于建设 12 兆瓦(MWp)的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租赁期限为 20 年,每年租金约为 58.65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其他业务收入的 0.
(二)关联关系
青岛津同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
西股份”)的控股孙公司,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公告日,含本次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在内,过去 12 个月,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预计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
本次交易的生效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WHBC43U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杜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建水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03 月 30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
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
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电气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津同主要股东:河北纽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65%,青岛宏润兴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35%
青岛津同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2,
(二)关联关系
青岛津同控股股东河北纽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津西股
份的控股子公司,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第二款
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青岛津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孙公司,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津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筑物屋顶,用于建设光伏电站。光伏电站的建设、安装、运营及审批等全部费用
由甲方承担,建设完成后光伏电站及由甲方投资建设的配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
有。
过并网验收后的实际有效利用屋顶面积数量约 58,652 ㎡,甲方每年按单价 10 元
/㎡的价格向乙方支付屋顶租金约为人民币 586,520 元(含税),按年支付。即:
每年租金总额=光伏实际有效利用屋顶面积数量×10 元;
每年 1 月 15 日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当年的屋顶租金,支付方式:网银转
账或电汇。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据及合
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各方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生效。
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该等赔偿不应妨碍守约方行使其
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屋顶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
止协议。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青岛津同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
的定价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厂区建筑物屋顶租赁给青岛津同用于建设 12 兆瓦(MWp)的发电分
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厂房建筑物屋顶,增加公司收益;本次
关联交易由双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
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
对关联方的依赖。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
有利于提高公司建筑物屋顶的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
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青岛津同为公司关联方,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公司
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
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董事会意见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厂区建筑物屋顶以每年每平方米 10 元(含税)的价格租赁给青岛津
同用于建设 12 兆瓦(MWp)的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租赁期限为 20 年,
每年租金约为 58.65 万元,租金总额(20 年)约为 1,173.04 万元。关联董事李明
东、李京霖、王志刚、董萍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九、监事会意见
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联监事何树勇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厂区建筑物屋顶的利用效率,
增加公司经济效益;双方的关联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发表同意
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厂房建筑物屋顶,增加公司收益,
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
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