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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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中子议案 2《为有宜
新材料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城东支行申请的 6000 万元借款按公司对有宜
新材料的持股比例对其中 204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公司持有的有宜新材
料 34%的股份为该 6000 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 9000 万元的最高额股权质押担
保》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对有宜新材料的担保由有宜新材料的大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及股
权质押担保,即公司按 34%的持股比例为有宜新材料提供保证担保并以其持有的有
宜新材料 34%的股份提供最高限额为 9000 万元的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另一股东
深圳有为技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 59.25%的持股比例为有宜新材料提供保证担保
并以其持有的有宜新材料 59.25%的股份提供最高限额为 9000 万元的最高额股权
质押担保。有宜新材料为公司对其本次银行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有宜新材料的大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正常,
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有宜新材料的大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正常,
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末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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