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核查,认为:
持证券(ABS)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200
亿元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ABS),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拟认购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本次
发行 ABS 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公司更好
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