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并申请发行资
产支持证券(ABS)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设立并申请注册发行
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的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ABS),有利于盘
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
产结构,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本次发行的 ABS 全部次
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该关联交易遵
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
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唐 涯
马 光 远 周 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