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31 号)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 1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015,728 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9.07 元,募集资金总额 480,852,652.96 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扣除承销保荐费 4,716,981.13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收到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募集资金 476,135,671.83 元。
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承销保荐费、
律师费、会计师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7,061,888.3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473,790,764.59 元,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制度。上述
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
字[2022]第 ZA1011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募集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资金用途 资金金额
号
(万元)
中持水务
北京银行股份有 2000001373390 47613.567
限公司学知支行 0073738622 183
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松、杨宇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
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