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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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21 年以来的规
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曾丽萍、王飞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曾丽萍、王飞、肖金伟、张永生
  (五)现场检查手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阅读公司的相关制度文件、查阅相关资料、对公司管理层
进行访谈等形式,重点关注了元利科技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
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方面。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元利科技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召
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其他会议资料。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元利科技建立了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
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
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元利科技关联交易的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元利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
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
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
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关于相关决策程序文件。
  经核查,元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
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元
利科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况,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保
荐机构认为:元利科技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
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事项,对
外投资事项也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元利科技所涉相关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了
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元
利科技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时。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元利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
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
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元利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
荐机构认为:元利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
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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