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可立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条件和资格。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可
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
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
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应承诺。前述
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前述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
相关主体出具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
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规划是公司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订的稳定、科学的股东分红规划,有利于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
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有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符合公
司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章程修订是应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等
相关规定而做出的适应性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
章程修订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秋英、阎磊、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