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
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
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牛永宁 刘广灵 谢春华 邓勋